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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律师进入法院简化安检程序指引

   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,规范律师执业行为,便利北京律师进入法院参与诉讼活动,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,制定本指引。
    第二条 北京律师进入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(包括派出法庭,下同)代理案件,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的规定,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。 
    第三条 北京律师进入法院时应当自觉、主动地向法院安检人员出示本人通过年度考核的《律师执业证》;法院安检人员经扫描登记后,律师即可进入法院,特殊情况除外。
    第四条 北京律师应当遵守法院的相关规则及规定,不得携带枪支、管制刀具和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等管制物品,易燃易爆、强腐蚀性、剧毒等危险物品和其它限制物品(具体种类见附录)。
    第五条 北京律师到法院阅卷室阅卷时,经法院允许,可携带相机、扫描仪、高拍仪。
    第六条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,不得违反规定照相、录音、录像。
    第七条 律师进入法院,不得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携带与诉讼无关的物品。
    第八条 遇有临时检查,律师应自觉配合法院安检人员的抽检工作。
    第九条 因数据库更新不及时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正确识别律师身份时,律师应自觉配合法院安检人员的安全检查。
   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发现律师在安检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,可向北京律协反映情况,北京律协将及时核实并听取律师申辩,经查证属实的,将对违规律师进行书面警告。
    第十一条 经书面警告后再次违规的律师,本会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、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(试行)》、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》等法律、规章的规定调查处理,视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,并视情节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;涉及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查处。
    第十二条 因安检发生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、行业处分的律师,人民法院将取消该律师的免予安检的待遇。
   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2013年9月1日起生效。
 
    附录:1、公安部《管制刀具认定标准》
          2、北京市人民法院《进入法院禁带物品一览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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